提案資料庫


  標題:第七屆第七次定期大會提案曹以標議員提案  
  作者:連江縣議會    ( 發表時間:2022-06-22    閱讀人次:114 )  

案由6:請縣府積極處理介壽村警察局、電力公司、台銀一排之門面美化工作,其門面大樹需修剪成藝術型不讓雜草爬藤。

提 案 人:曹以標議員 連署人:林明揚議員

說 明:四維村條條大道通四維各家戶且道路綠美化,介壽村僅二條大馬路卻不成行,請盡速將警察局、電力公司、台銀一排之門面雜草爬藤之大樹修剪成藝術型並美化四周環境加強維護,並為行車者安全考慮盡速處理。

議決:通過

承辦單位函覆意見:本府將依議員建議範圍派員修剪,以維護用路人安全。

案由8:請縣府說明本縣保護區內合法或老舊建築物,可否經營商店、旅館或民宿等商業行為。

提 案 人:曹以標議員 連署人:張永江議長

說 明:本縣保護區面積,佔全縣土地約6、7成,是最大的使用分區,影響地區發展甚鉅;而現有保護區內的老舊建築物或依法改建並請領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的合法建築物,可否經營商店、旅館或民宿等觀光商業營業,請明確告知相關法源依據,以維民眾合法權益。

議決:通過

承辦單位函覆意見:
一、查保護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略以:保護區內土地以供保育天然資源為主,除國防軍事設施外,不得為建築使用、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但經連江縣政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得為下列之使用:…(十)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整建、改建和拆除後之重建、新建,應以原址並經建管機關審查核准,其高度不得超過3層樓或10.5公尺,建蔽率最高以60%為限,建築物最大基層面積不得超過165平方公尺,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495平方公尺,土地及建築物除供居住、民宿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保護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二、依上開規定可知,本縣保護區內合法或老舊建築物,欲申請經營商店、旅館或民宿等商業行為,須符合以下條件及程序:(一)須為原有合法建築物,違章建築非許可申請之列。(二)僅地面層得允許作飲食店或小型商店。(三)高度不得超過3層樓或10.5公尺,建蔽率最高以60%為限,建築物最大基層面積不得超過165平方公尺,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495平方公尺。(四)須向本府申請保護區容許使用許可,經核准後始得依核准之用途使用。

案由11:建請縣府將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修正,使本縣建築管理能兼顧比例原則、鄉親居住正義以及土地資源有效合理之利用。

提 案 人:曹以標議員 連署人:張永江議長

說 明:
一、比例原則向稱為所有法律之帝王條款,所謂比例原則是指相同事件作相同方式之處理,不同事件應作不同方式之處理而言。
二、本縣因配合戰地政務之關係,早年以國土保安之理由將近八成之全縣土地盡皆劃設為保護區,導致鄉親為解決居住需求而違建林立,層出不窮。為戰地政務早在民國81年即宣告解除,而上述戰地政務之配合事項卻迄今尚未處理,公務處雖已在辦理保護區專案通盤檢討,但迄今遲遲未能通過。
三、本縣因屬偏鄉,交通不便、時間成本增加且建築案件較少,以至於鮮少有建築師願意承接本縣之建築設計及監造之業務,鄉親有住屋之迫切需求卻找不到建築師願意配合,迫於無奈導致本縣違章建築案件層出不窮。
四、連江縣政府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之違章建築行為,違反第一項勒令停工、限期恢復原狀、自行拆除或補辦執照之命令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手續、未自行拆除或未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其中之罰則雖為健全城鄉發展所必需,惟本縣保護區專案通盤檢討未通過前,有先暫停實施之必要性。另外,上開罰則不問建造工程造價、規模、使用用途、為自用或營業使用,亦不問鄉親是否已盡最大努力尋找建築師配合而未果一律按次處罰,致該規定成為鄉親口中之惡法,爰應將該項後段「;屆期仍未補辦手續、未自行拆除或未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予以刪除,始稱公允。
五、綜上所述,連江縣政府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應修正如下:「本自治條例施行後新建之違建,不論地區及違建規模大小,一律查報並勒令停工,限期恢復原狀、自行拆除或補辦執照,且列管加強巡查;對經制止不從及 拆除後重建者,依法從嚴辦理,以遏止新違建產生。違章建築之查報工作由各鄉公所辦理,勘查認定及拆除委外工作由本府工務處辦理。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之違章建築行為,違反第一項勒令停工、限期恢復原狀、自行拆除或補辦執照之命令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罰則自本縣都市計畫保護區專案通盤檢討發布實施後,由連江縣政府公告實施之。

議決:通過

承辦單位函覆意見:
一、依據連江縣議會111年6月17日連議字第1110000639號函辦理。
二、旨案本府業於112年5月6日召開違章建築房屋討論會議,針對縣內90年代後的興建之建物事涉層面較複雜,會議決議考量離島違建之特殊性,後續仍依相關法規納管辦理,請惠予同意辦理結案。

案由19:請縣府立即改善,警察局旁至台電後門的道路排水系統不良現況,造成民屋祖厝淹水嚴重問題。

提 案 人:曹以標議員 連署人:林明揚議員

說 明:縣政府西方陳有春(介壽村288號)祖厝上方,因為道路排水未做好截水設施,致每逢大雨,造成雨水大量直接往下沖刷,淹沒民宅房屋,影響居民生活環境及恐惧;請立即安排現地會勘並限期改善做好上游道路旁截水設施,以免每逢大雨,再度沖蝕下游民屋,因公共設施排水不良,造成民怨。

議決:通過

承辦單位函覆意見:
一、經本府環資局111年6月27日會同曹議員以標現地勘查結果,該段道路因坡度較大且具多處彎道,如於現地施作截水設施,有影響機車行車安全之疑慮。
二、本局將加強介壽村上游排水截流設施之維護,以降低下游雨水沖刷之風險。

案由20:請縣府立即改善馬祖高中下方,因為興建道路造成邊坡土壤裸露沖刷,邊坡不穩及道路排水不良等水土保持問題。

提 案 人:曹以標議員 連署人:林明揚議員

說 明:介壽村運動場經馬祖高中下方往沃口道路,因道路開挖路旁邊坡時,未作邊坡水土保持工程,導致雨水沖刷邊坡不穩定,且未興建路邊排截水設施,影響道路使用,請儘速安排現地會勘並限期改善完成,以維道路水土保持功效。

議決:通過

承辦單位函覆意見:
一、有關馬祖高中下方邊坡土壤裸露沖刷,疑邊坡不穩乙節,經工程設計廠商合圃股份有限公司評估,現況邊坡植被狀況優於完工初期,且邊坡無明顯沖蝕崩塌。另該處邊坡質地以岩石、岩盤為多,較為穩固,現況仍為裸露土表,及因岩石邊坡植物不易著生之故。故判斷該處邊坡目前無邊坡不穩、土壤沖刷問題。
二、另道路排水不良乙節,應是落葉阻塞排水孔,已通知施工廠商前往檢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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