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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第五屆第四次定期大會 全體議員共同提案 |
作者:連江縣議會 ( 發表時間:2011-12-08 閱讀人次:5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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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為維護本縣縣民土地權益,建請增訂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三條之三條文。(如附件)
提 案 人:全體議員
說 明:按馬祖地區於戰地政務終止前雖已實施縣治,惟其實施縣治前地方政府並無任何登記為縣有之土地,其於軍管期間登記為縣有之土地,或為無償、或為有償方式取得,其有償方式取得者,有關原土地所有人之購回程序,現行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1項至第3項已定有明文。惟對於非受贈(無償)取得之公有土地,民國87年6月24日已廢止之「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簡稱「金馬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雖有明文處理規定,惟該條例適用期間僅在本縣辦理總登記期間,對無主土地公告期間提出申請之土地所有人並無適用餘地,致民眾財產權益仍無法獲得完整之維護,爰於連江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條修正草案條文(如附件),以維縣民土地權益。
辦 法:
審查意見:
議 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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