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庫


  標題:第五屆第五次定期大會 陳建光議員提案  
  作者:連江縣議會    ( 發表時間:2012-06-22    閱讀人次:487 )  

四、案 由:為落實縣長「還地於民」政見與政策,及展現誠意並回應鄉親們殷切期盼,請縣府未依法定程序而且違法持有之土地,優先歸還鄉親。
提案人:陳建光議員 連署人:張永江議員
說 明:一、無價購證明者優先歸還。
二、依據「連江縣財產自治條例」。
辦 法:
審查意見:
一、復貴會101年6月21日連議字第1010000647號函。
二、按土地法第52條規定:「公有土地之登記,由原保管或使用機關囑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之,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查本縣各該公有土地業於民國65年間辦理上開登記事宜,並依土地法第85條規定辦理公告,至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爰依法定程序登記為連江縣有土地,於法洵無違誤。
三、復按土地法第43條之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條:「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ˇ登記。」據此,依土地法第43條及民法第759條之1規定意旨,經法院完成登記之土地具有絕對效力,真正權利人僅得以登記原因有無效或得撤銷為塗銷登記之訴,以惟土地登記之安全性。
四、至 貴會第5屆第4次定期ˇ大會全體議員提案並通過制定之「連江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43條之3條文一節,案經本府以100年12月28日連企法字第1000048526號令公布,並於100年12月30日以連財產字第1000049348號函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款之規定報請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嗣經內政部檢視所訂條文,並徵詢各相關部會意見,以101年4月2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750號函復尚有疑義,全案目前尚於內政部審核中。並予敘明。
議 決:通過。


五、案 由:落實兒少福利,比照新北市成立一鄉一所托育中心(收0-2歲),利用各鄉活動中心添購設備,招聘褓姆即可。
提案人:陳建光議員 連署人:張永江議員
說 明:如案由。
辦 法:
審查意見:
一、副貴會101年6月21日連議字第1010000648號函。
二、查本縣目前因無專用且適宜之場所,惟為減輕家長托育負擔,本府已陸續辦理保母托育費用補助、父母未就業育兒津貼及家庭照顧子女津貼等各項措施,本年度並將辦理保母人員專業訓練課程,培訓專業保母人員,輔導考取證照,以逐步落實保母證照制度,保障家庭托育品質。
三、本縣地狹人口少故托育需求量亦較少,且托嬰中心之設置,依相關規定均需有固定及完整專用場地,查本縣各鄉老人活動中心係內政部補助本縣各鄉提供老年長者休憩之活動場所,各中心面積有限,且為因應高齡化社會需求,提供未來長期照護服務據點之設置,恐有不敷托嬰使用之虞,故暫不宜做為托嬰之用途。
四、然托嬰係未來重點福利政策,惟地區限於主客觀因素本府計畫於102年度起視各鄉需求程度在行檢討後續設置事宜。

議 決:通過。


十六、案 由:東莒大坪村「大排水溝」年久失修、多已龜裂,每逢下雨雨水到處流竄,造成鄉親農地流失,請列為最優先整建。
提案人:陳建光議員 連署人:張永江議員
說 明: 如案由。
辦 法:
審查意見:

議 決:通過。


二一案 由:西莒「山海一家」、「西方公司」、「東海部隊司令部」、
「中正門」、「安麗陳婉芬老家」……等請儘速編列預算整修,以帶動地方經濟。
提案人:陳建光議員 連署人:張永江議員
說 明:這些都是在地的文化、在地的歷史應即刻修復、整建它。
辦 法:
審查意見:

議 決:通過。


二二、案 由:請優先建造東、西莒間「新莒光號」,以汰換已逾15年,安全堪虞的現有老舊船隻。
提案人:陳建光議員 連署人:張永江議員

說 明:一、目前航行的「莒光號」於84年8月由政府建造,船齡已逾15年安全堪虞。
二、東、西莒航線屬虧損航線,民間無意願投資;政府有責任優先照顧偏遠地區。
辦 法:經費請向中央積極爭取,或由「新島際交通船」及「新台馬輪」標餘款來做變更辦理。
審查意見:

議 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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