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庫


  標題:第五屆第五次定期大會 曹副議長以標提案  
  作者:連江縣議會    ( 發表時間:2012-06-22    閱讀人次:520 )  

八、案 由:建請縣府照顧身心障礙者,每月調升生活津貼,加發3千元及多元就業人員每月補助交通車馬費1000元。
提案人:曹副議長以標 連署人:林惠萍議員
說 明:如案由。
辦 法:
審查意見:
一、復貴會101年6月21日連議字第1010000702號函。
二、經查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補助辦法,第7條規定略以:「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8200元;低收入戶之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4700元;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4700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3500元。」本辦法全國各縣市均依前開標準發放,本縣亦同步實施。
三、惟本府為照顧弱勢族群,特於民國85年7月1日訂定「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實施要點」〈無排富條款〉實施迄今,起初發給新臺幣2,000元,今業已調整發放3,500至4,000元,其他縣市〈除金門外〉並無發放是項津貼。
四、又查金門縣發放身心障礙生活津貼自2,000起至4,000元不等,而本縣身障津貼3,500元起優於金門縣,更遠遠超過全國各縣市,若今在調整身心障礙生活津貼恐超過中央標準規定,影響「低、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身心不平,有違公平、正義原則;另審計單位曾糾正:「本縣開辦之身心障礙生活津貼非法定開辦項目,制定現金給付之社會福利項目﹝身心障礙生活津貼﹞已對其他社會福利業務產生排擠效應,應檢討改進」,惟該項措施已實施多年,易放難收,維持現況已屬不易,故不宜針對身心障礙生活津貼再做調整。
五、檢附全國針對低、中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津貼﹞一覽表,供參。
六、另有關多元就業人員每月補助交通車馬費1000員乙案,經查本縣僱用身障者臨時工從事環境清潔等打掃巡視維護,均服務於各社區發展協會,工作場所均在住家附近,幾分鐘步行即可到達,另本縣縣民搭乘公車票價全部免費其車資由政府全額補助,個人無需額外支付交通費;在查本府編列身障者臨時工薪資﹝時薪845元﹞、勞、健保費、勞退提撥金及年終獎金等較一般從事多元就業人員待遇優渥,已發揮社會救助之應有功能。
七、貴會曹副議長乙標,張議員永江等對弱勢者之關照,本府深表感佩,惟上述相關福利措施隻持續推動已屬不易,若在行加碼有其實際困難,尚請體察見諒。

議 決:通過。


九、案 由:建請縣府檢討組織修編增設勞工行政課,以利推動勞工行政業務,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
提案人:曹副議長以標 連署人:林惠萍議員
說 明:本案第4屆第8次提案至今,縣府未檢討納入組織修編,勞工權益未被重視。
辦 法:請縣府研議重視勞工安全及權益。
審查意見:覆 貴會101年6月21日連議字第1010000703號函辦理。本府已納入組織修編通盤檢討。

議 決:通過。


十、案 由:建請縣府訂定連江縣歷經戰地政務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自治條例。
提案人:曹副議長以標 連署人:張永江議員
說 明:為感念長住馬祖離島老人,歷經軍管時期對馬祖的貢獻並協助維持基本生活,使其能安享晚年。
辦 法:如案由。
審查意見:
一:復貴會101年6月21日連議字第
1010000701號函。
二:曹副議長以標提議「建請縣府訂定連江縣歷經戰地政務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自治條例」案,本府已訂定「65歲以上老人居家生活補助費實施要點」一種,並於94年1月1日起就已實施,為符合實際需求曾經過2次以上檢討修正,故現階段不宜再另訂定其他慰助自治條例,以避免重複發給。
三:另有關張議員永江提議「修訂本縣65歲以上老人居家生活補助費」案,本府為落實推動老人福利,使長者均可得到妥善居家照顧,已於8月中旬完成部分條文修訂,並以連民社字第1010028524號函送各鄉公所溯自101年8月1日起施行。
四:檢送上開「連江縣65歲以上老人居家生活補助費實施要點」修正本。

議 決:通過。


十七、案 由:建請縣府重新全面檢討都市計劃使用分區劃設,以維縣民權益。
提案人:曹副議長以標 連署人:林惠萍議員
說 明: 如案由。
辦 法:
審查意見:
一、復 貴會101年6月21日連議字第1010000715號函。
二、有關重新檢討連江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本府刻正辦理各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中;至放寬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業已修正相關條文,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完竣,納入各都市計畫檢討中。
三、本府為使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充分瞭解地區特性,特於101年4月27日至29日邀請專案小組召集人及委員蒞馬瞭解現況,並於101年5月4日獲東引專案小組會議同意採另案研議擬訂全縣適用之自治條例辦理,應屬通盤檢討作業之突破,目前待排都委會審議。
四、全面通盤檢討都市計畫確有必要,而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將可達成地籍圖、都市計畫圖及現況圖確認,徹底解決都市計劃與現況不符之情形,本府刻正向營建署及經建會爭取經費中,初步獲營建署同意經費補助。

議 決:通過。


十八、案 由:建請縣府研擬連江縣自治條例或訂定辦法,將違建部份就地合法化,以應民情需求,免招民怨。
提案人:曹副議長以標 連署人:林惠萍議員
說 明: 如案由。
辦 法:
審查意見:
一、復 貴會101年6月21日連議字第1010000716號函。
二、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5條規定,本縣得就自治事項或法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另依同法第30條規定,自治條例與法律牴觸者,無效。
三、違章建築既屬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規範的違法行為,就地合法之提議仍須由法治層面檢討。
四、本府刻正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目前研擬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業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待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發布實施後,即可輔導本縣部分因土地建蔽容積不足之違章建築合法化。
五、目前本縣法治觀念業已萌芽,依法興建之建築物已達數百件,為免違反公平原則及保障守法人民之權益,在上開法令未修訂前,尚無現有違章建築就地合法化之可能性。

議 決:通過。




板主管理 -回標題列表- -我要回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