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庫


  標題:第五屆第六次定期大會 曹副議長以標提案  
  作者:連江縣議會    ( 發表時間:2012-12-27    閱讀人次:648 )  

五、案 由:請縣府重視身心障礙者(弱勢族群),建議每月加發生活津貼3千元及多元就業人員每月補助交通車馬費2千元。
提 案 人:曹副議長以標 連署人:林惠萍議員
說 明:油電雙漲,勞健保調漲,離島交通費用增加,請縣府體恤民情。
辦 法:請民政局確實研議。
審查意見:
一、復貴會101年12月24日連議字第1010001475號函。
二、經查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補助辦法,第7條規定略以:「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8200元;低收入戶之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4700元;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4700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3500元。」本辦法全國各縣市均依前開標準發放,本縣亦同步實施。
三、惟本府為照顧弱勢族群,特於民國85年7月1日訂定「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實施要點」〈無排富條款限制〉時施迄今,起初發給新臺幣2000元,今業已調整發給新臺幣3500元至4000元,其他縣市〈除金門外〉並無發放是項津貼。
四、又查金門縣發放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自2000元至4000元不等,而本縣身障津貼3500元起優於金門縣,更遠遠超過全國各縣市,若今再調整身心障礙生活津貼恐超過中央標準規定,影響「低、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身心不平,有違公平、正義原則;另審計單位曾糾正:「本縣開辦之身心障礙生活津貼非法定開辦項目,制訂現金給付之社會福利項目〈身心障礙生活津貼〉已對其他社會福利業務產生排擠效應,應檢討改進」帷該項措施已實施多年,易放難收,維持現況已屬不易,故不宜針對身心障礙生活津貼再作調整。
五、有關身障者勞、健保調漲及離島交通費用說明如后: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勞、健保費自付額負擔經費由政府全額補助,中度、輕度身心障礙者勞、健保費自付額負擔經費由政府各補助1/2、1/4保險費;身障者離島交通費由政府全額補助行之有年,無需負擔,故身障生活生活津貼不宜加發。
六、另有關多元就業人員每月補助交通車馬費2000元乙案,經查本縣僱用身障者臨時工從事環境清潔等之打掃巡視維護,均服務於各社區發展協會,工作場所均在住家附近,幾分鐘步行即可到達,另本縣縣民搭乘公車票價全部免費其車資由政府全額補助,個人無需額外支付交通費;再查本府編列身障者臨時工薪資〈時薪845元〉、勞、健保費、勞退提撥金及年終獎金等較一般從事多元就業人員待遇優渥,已發揮社會救助之應有功能。
七、貴會對弱勢者之關照,本府深表感佩,惟上述相關福利措施之持續推動實屬不易,若再行加碼就地方財政而言有其實際困難,尚請體察見諒。

議 決:通過。


六、案 由:建請縣府制定「連江縣戰地政務軍管期間老人慰助金自治條例」以維軍管時期長者所受不平等待遇。
提 案 人:曹副議長以標 連署人:林惠萍議員
說 明: 如案由。
辦 法:
審查意見:
一、復貴會101年12月24日連議字第1010001478號函。
二、戰地政務期間鄉親為國家安全赴出沉重代價,其中參與八二三台海保衛戰之馬祖自衛隊員對國家之貢獻尤為突出,本府曾於100年8月26日及9月9日分別專案呈報國防部,請求比照金門納入榮民就養,惟國防部對認定問題提出異議,後經行政院薛承泰及林政則兩位政務委員共同主持並經2次之專案討論,終於在101年10月18日之專案會議中達成共識;由國防部籌措經費,針對參加八二三戰役之馬祖自衛隊員於八二三紀念日發放慰助金每人三萬元。
三、本府於專案會議後即擬定相關計畫、發放作業要點詳實人員統計,並與國防部事先討論後於101年12月14日正式函報該部,希望能在102年度內完成發放。
四、至於曹副議長在質詢中所提,金門線八二三戰役參戰自衛隊員三節慰問金事,經查也是針對八二三,但經費由金門縣自行編列、由於該縣財源充裕而本縣財源93.51%以上均仰賴中央支助,根本無法相比較,就以八[二三戰役本縣當時參與自衛隊人數約2.000人計,若比照金門每年發放6萬元慰問金,勢需1、2億源龐大金額實非本縣財政所能負擔,本府擬洽請陳立委先行協調國防部如蒙獲允,再行作業配合,敬請 貴會及副議長體察。
議 決:通過。


二十二、案 由:建請縣府建置介壽澳口白馬尊王廟前連外道路及景觀平台。
提案人:曹副議長以標 連署人:林惠萍議員

說 明:目前介壽澳口白馬尊王廟前無連外道路及廟前平台太小,空間不敷使用,請縣府工務局規劃建置。
辦 法:
審查意見:

議 決:通過。


二十三、案 由:建請縣府研議以時間為切割點,將違建就地合法,以消除民怨,以彰德政。
提案人:曹副議長以標 連署人:林惠萍議員

說 明:如案由。
辦 法:
審查意見:
一、復貴會101年12月24日連議字第1010001480號函。
二、現行法令尚未放寬前,違章建築尚無就地合法化機會。
三、目前依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違章建築分類分期查報拆除計畫、違章建築查報原則處理違建,其時間點為97年6月1日以後違章建築均列管排除。
四、本府研議放寬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東引都市計劃業經內政部都委會審議,將擬定土地使用分區管理自治條例,本府將繼續朝全縣均適用該自治條例管理為努力方向。
五、本府多次以遞交陳情函予馬總統、經建會開會提案、金門縣政府委外辦理之離島建設條例修正計畫,提案增訂馬祖地區不受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規範。
六、101年9月12日增訂之「連江縣簡化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5-3條:經都市設計審議小組認定之傳統建築之舊有房屋改建或改建者、即可申請不適用建築法全部或一部分規定案,即是依建築法第99條之1之法律授權辦理。
七、本府將續行研議修訂連江縣建築物簡化管理自治條例之可行性。
議 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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