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庫


  標題:第五屆第七次大會提案 陳建光議員提案  
  作者:連江縣議會    ( 發表時間:2013-07-10    閱讀人次:418 )  

三、案 由:為落實縣長「還地於民」政見與政策,及展現誠意並回應鄉親們殷切期盼,請縣府未依法定程序而且違法持有之土地,即無價購證明者優先歸還鄉親。
提 案 人:陳建光議員 連署人:曹副議長以標
說 明:如案由。
辦 法:
審查意見:
一、依據貴會102年6月7日連議字第1020000614號函辦理。
二、按土地法第52條規定:「公有土地之登記,由原保管或使用機關囑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之,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是以總登記時期公有土地之保管或使用機關即負有囑託土地登記為其所屬各級政府之義務。
三、次按內政部87年2月5日台〈87〉內地字第8785375號含示:「查『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期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為土地法第10條所明定,憲法第143條第1項關於土地所有權亦有相同之規定,乃在說明土地之『上級所有權』屬於人民全體,及屬於國家。而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之私有土地乃屬土地之『下級所有權』。故凡未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之土地,其所有權屬於國家殆無疑義。又查土地法第51條、第52條、第53條之條文乃分別規定土地總登記時,土地所有權人依法申請登記、公有土地囑託登記及登記機關逕為登記之相關規定,依上開法條規定公有土地由原保管或使用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公有及管理機關登記時,仍應依土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審查證明無誤後,應即公告。至於囑託登記為國有者,原保管或使用機關僅需提出其保管或使用之證明文件,得免附權利證明文件。」是以,公有土地之登記若已踐行上開土地法第55條之程序,縱無價購證明亦難謂為違法。
四、復查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之效力。」因之,土地登記規則第7條乃有:「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之規定。唯依法務部七十五年二月四日法〈七五〉律一三五四號函復略以:「查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所謂登記有絕對效力依司法院院字第一九一九號解釋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將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故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時,不因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而被追奪。惟此項規定,並非於保護交易安全之必要限度以外剝奪真正之權利,如在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之前,真正權利人仍得對於登記名義人主張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提起塗銷登記之訴。」鄉親若確為土地之真正權利人仍請循司法途徑謀求解決,以維權益,並符法制。
議 決:通過。

六、案 由:莒光無漁船加油站,漁船加油須至南竿加油,加油來回耗時耗油且增加成本;在莒光未設加油站前,政府有責任照顧弱勢地區,應對莒光地區漁船,來回南竿莒光間加油所增加之成本給予補貼。
提 案 人:陳建光議員 連署人:曹副議長以標
說 明:應由縣府編列經費補貼,而非油品公司補貼。
辦 法:
審查意見:
一、復貴會102年6月7日連議字第1020000617號函。
二、本縣為照顧地區漁民,避免漁民投入過多生產成本,於民國97年即向中央爭取漁業動力用油優會及獎勵休漁計畫等一連串嘉惠漁民措施,地區漁船用油之購入價格大為降低,於民之福利亦較其他農工商業有過之無不及,合先敘明。為解決莒光漁船需至南竿加油之不便,將於明年編列相關預算補貼漁民,減少莒光漁船往返加油所需耗費之成本。
議 決:通過。



七、案 由:莒光花蛤復育情形不佳,請選擇品種相近的花蛤放流。
提 案 人:陳建光議員 連署人:曹副議長以標
說 明:除病毒感染外,原油及其他可能的污染源亦應一併調查。
辦 法:
審查意見:
一、復大會102年6月7日連議字第1020000625號函。
二、莒光花蛤自100年底遭疱疹病毒侵襲,數量驟減,經去年一年之生態環境休養生息,數量及海洋環境皆有復甦趨勢,惟花蛤之生產量不如預期;本府經多次討論及專家學者建議莒光花蛤續辦禁採1年並公告在案。另本年欲於自同生態環境之大陸地區購入花蛤,惟此物種進入本國尚不符「水產動物增額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且活水產入台亦需相關檢疫程序,故現階段將報請漁業署爭取專案同意,待結果出爐始復知相關辦理情形。
議 決:通過。

十一、案 由:有保育顧慮的路段路燈且已老舊者,也就是說對動、植物會造成光害的路段路燈,請列為最優先改裝為景觀燈。
提 案 人:陳建光議員 連署人:曹副議長以標
說 明:如案由。
辦 法:
審查意見:

議 決:通過。

十九、案 由:請縣府今年動用預備金,編列「新莒光號」規劃設計經費;俟中央核准後明年即可發包建造,以便即早替換現有老舊船隻。
提 案 人:陳建光議員 連署人:曹副議長以標
說 明:生命無價!請優先建造東、西莒間「新莒光號」,以汰換已逾16年的現有老舊船隻。
辦 法:

審查意見:
一、復貴會102年6月10日連議字第1020000656號函。
二、旨案所述之新莒光號規劃總噸位小於20,乃屬船舶法第3條規定之小船,由於該船總噸位小且國內建造類似船舶經驗豐富,先行規劃設計實非必需。
三、本府業於102年3月8日提出新莒光號計畫報請中央於103年特別預算中編列,迄今尚在審理中。爰此,旨案俟中央同意編列預算後再行辦理發包作業。
議 決:通過。



二十、案 由:建請縣府建立春運期間莒光鄉與縣政府的對口單位機制。
提 案 人:陳建光議員 連署人:曹副議長以標
說 明:莒光沒有飛機及台馬輪到達,春運期間台馬輪每天應保留相當的名額給莒光鄉親,由莒光鄉公所來統籌並公佈週知。
辦 法:
審查意見:
一、復 貴會102年6月10日連議字第1020000657號函。
二、為解決並紓解春運期間莒光鄉親對外交通問題,本府交通局及相關單位於該期間均有安排值日人員,並會對外新聞公佈,可作為對口單位。
三、另提案說明部分:「『台馬輪』每天應保留相當的名額由莒光鄉公所統籌。」因『台馬輪』售、購票作業已委外由「新華航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辦理,目前已預留20位名額供莒光鄉親使用,為管制票數並簡化票務作業,維護大眾權益平衡,仍維持現場或提前電話訂位方式辦理協調。
議 決:通過。


二四、案 由:西莒「東海部隊司令部」、「中正門」、「陳婉芬故事館及週邊簇群」等請儘速編列經費,以帶動地方經濟。
提 案 人:陳建光議員 連署人:曹副議長以標
說 明:古蹟活化所帶來的效益不只是物質的,更重要的是把重要的共同記憶給恢復。
辦 法:
審查意見:
一、覆貴會102年6月10日連議字第1020000661號函。
二、有關陳婉芬故事館,於4月11日召開初步協調籌備會議,並邀請屋主及陳婉芬女士代表人參與,討論結果以李秋金宅作為故事館,本府預定102年7月底完成設計規畫招標作業相關事宜;其週邊簇群將另案爭取103年補助經費。
三、東海部隊司令規畫案,因事涉土地問題,本府已進行協商討論,待土地問題解決後辦理相關事宜。
四、西莒中正門規畫案將積極爭取中央103年度補助經費辦理。
議 決:通過。

二七、案 由:未來各單位晉用人員,以有小孩留在馬祖就學的優先;在鼓勵生育的同時,亦應鼓勵小孩留在馬祖就學。
提 案 人:陳建光議員 連署人:曹副議長以標
說 明:如案由。
辦 法:
審查意見:
一、復 貴會102年6月10日連議字第1020000664號函。
二、查本府各機關初任各職等公務人員,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由分發機關就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人員分發任用;同時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於擬任職務之種類權責相當;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初任與升調並重,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辦理。
另,有關約雇、約用及臨時人員進用均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雇人員雇用辦法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三、有關陳建光議員考量在地人才晉用提議1節,本府擬於約雇、約用及臨時人員晉用時錄案參酌辦理。
議 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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