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庫


  標題:第五屆第八次大會提案 陳建光議員提案  
  作者:連江縣議會    ( 發表時間:2013-12-18    閱讀人次:436 )  

一、案 由:政府因募兵困難延後實施募兵制,本縣可成立「自衛隊」或類似「保全公司」的模式,由中央負擔雇用經費。
提 案 人: 陳建光議員 連署人:曹副議長以標
說 明:一可保家衛國、二可增加就業、三可減輕政府負擔。
辦 法:請縣府研擬可形性規劃評估並陳報中央。

審查意見:
一、本府於102年12月28日以連民戶字第1020051799號專案函報國防.
二、國防部資源規劃司於103年1月16日國資人力字第1030000197號函復本府,旨揭意見殊值寶貴,惟除尚欠法律規定外,亦對國防安全產生影響•.
三、隨文檢附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原函1份.

議 決:通過。


二、案 由:明年底的五合一選舉只剩下一年,鄉親高度關切存在已久的「幽靈人口」問題,請縣府宣示「淨化選舉決心」,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提 案 人:陳建光議員 連署人:張永江議員
說 明:一、管區應加強落實查察工作。
二、戶政單位應積極辦理催遷。
辦 法:一、請訂定「戶籍催遷本縣統一處理準則」。
二、戶籍催遷如無法落實,請縣府與檢、警、調研擬
「候選人遊戲規則」。
審查意見:
一、復 貴會102年12月17日連議字第1020001392號函。
二、「幽靈人口」用語,即戶籍法所稱「虛報遷徙人口」,貴會提案:「為明〈103〉年五和一地方選舉,管區警員應加強落實查察、戶政單位應積極辦理催遷並定處理準則、檢警調研擬候選人遊戲規則」等,爰就說明於后,戶籍登記規範,為全國一致作業,係內政部統一訂定相關法規,遷徙既是戶籍登記事項之一,應依戶籍法、戶籍法施行細則、戶籍巡迴查對實施規定、戶警聯繫作業要點、撤銷虛報遷徙登記作業規定等查對及處理,不宜另訂催遷處理準則。
三、地區自101年7月7日博奕公投後,戶籍人口至102年10月31日增加2069人,戶政事務所針對遷徙人口查處,一視同仁,即是戶籍法第16、17、23、48條同法細則第19條等規定辦理,簡言之:戶政事務所受理遷徙登記後,戶警查對30日內無居住事實,依第23條:「......自始不存在........撤銷登記。」反之,事實存在,不論半天、1天,就不宜撤銷登記,僅能依16、17條規定並遵照戶警聯繫作業要點查處,綜觀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受理遷徙登記,泰半除委託他人申請且30日未曾有居住事實依戶籍法第23條規定:「.......撤銷登記」外,反之,戶警單位就依戶籍法第16、17條規定期限〈三個月以上〉查處,倘逾前開期限致函現居住地戶政事務所依法查對辦理。
四、另就遷徙與選舉公平性及研擬候選人遊戲規則而言,因選舉涉及選罷法、刑法等,涉及層面較廣,並非戶政單位權責主導;舉凡刑法第146條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由此觀之,選舉公平性需要檢、警、調、戶政單位通力合作,因為民眾遷徙不一定位選舉投票,涉及諸多生活層面之需要,不宜為求選舉之公平,設限民眾遷徙作業。
五、有鑒於博奕公投後,地區人口增加,本府業於101年7月25日連民戶字第1010020565號函請各戶警單位加強查對遷入人口;另見103年地方選舉漸進,為為乾淨選風,本府亦於本〈102〉年8月20日邀集檢、警、調、戶政事務所會議研商,會議結論:「請各戶政事務所、警察分駐所依戶籍法等相關規定查處,另對遷徙人口異常現象,提供地方法院檢察署參考。」目前相關機關〈單位〉賡續進行中。
六、貴會陳議員建光提議「幽靈人口影響選舉公平」問題,本府感謝陳議員對戶籍遷徙登記關心,在此再次惠請各戶政事務所、警察分駐所本於職權加強落實查處,並對於戶籍遷徙人口有異常現象造冊提供地方法院檢察署參考處理,以維乾淨選風,惠請貴會知照。
議 決:通過。


三、案 由:請將軍方已移撥與本縣的閒置營區,改裝整修後出租給本縣弱勢民眾。
提 案 人:陳建光議員 連署人:曹副議長以標
說 明:一可物盡其用、二可維護環境整潔、三可減少治安死角、四可照顧弱勢民眾。
辦 法:請縣府研擬可形性規劃評估並訂定相關辦法。
審查意見:
一、復 貴會102年12月17日連議字第1020001393號函。
二、旨揭閒置營區,改裝整修後出租給本縣弱勢民眾1案,依據國有財產撥用第4點:「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所需,得申請撥用。」暨同要點第16點,「核准撥用之國有不動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主管機關或國產局查明屬實後,應廢止撥用:〈一〉用途廢止時。〈二〉變更原定用途時。〈三〉於原定用途外擅供收益使用時。〈四〉擅自讓他人使用時。〈五〉建地空置屆一年,尚未開始建築時。」
三、本府撥用之營區皆應為公務或公共用途,若目的用途停止或變更,亦須辦理廢止撥用繳回國產局,無法擅自辦理出租。
四、檢附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1 份。
議 決:通過。


五、案 由:西莒漁港碼頭內漁船停泊空間不足,以致許多小型漁船都停泊在碼頭面及路肩,請規劃建置簡易浮動碼頭。
提 案 人:陳建光議員 連署人:張永江議員
說 明:小型漁船停放在碼頭面及路肩,不但雜亂不堪及有礙景觀,而且對行人及車輛造成不便。
辦 法:請仿照淡水漁人碼頭規劃建置簡易浮動碼頭,讓漁民方便並願意將漁船靠泊在易浮動碼頭兩側。

審查意見:
一、復 大會102年12月17日連議字第1020001394號函。
二、為解決地區潮差大及一般混凝土沉箱式碼頭不利小型舢舨靠泊使用問題,本府已於103年度離島建設基金中研提於莒光青帆港興建簡易式浮動碼頭,提供小型漁船靠泊使用。
議 決:通過。

六、案 由:莒光花蛤放流請持續管制並追蹤生長狀況,未來應規劃輔導及補助莒光鄉親「推廣養殖」,增加鄉親就業機會。
提 案 人:陳建光議員 連署人:張永江議員
說 明:如案由。
辦 法:輔導鄉親學習養殖技術,或輔導成立公司讓莒光鄉親皆可入股,做到有錢大家賺。

審查意見:
一、復 貴會102年12月17日連議字第1020001427號函。
二、本縣莒光鄉花蛤近來為本縣特色水產之一,每年得花蛤節更讓其知名度逐年增加,惟民100年因皰疹病毒於花蛤間爆發,使其數量驟減,為改善此狀況,本局於101年頒布禁補公告,讓其休養生息,更於今〈102〉年向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爭取經費以尋找本地種花蛤進行試放,希適增花蛤數量;明〈103〉年除持續禁捕公告外,並將爭取相關經費,以最適方法持續管制並追蹤其生長狀況。
三、至推廣養殖部份,包含硬體設備、土地問題即養殖技術層面,因莒光為離島,鄉公所為第一時間可供給物資及管轄之單位,建議參考「內政部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集合有意養殖漁民共同經營;而技術層面,本局將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等有關養殖高專家,蒞馬進行技術交流、課程講習等活動,以輔導莒光鄉親相關養殖技術,期增加鄉親就業機會。
議 決:通過。




二一、案 由:莒光沒有飛機及台馬輪到達,春運期間台馬輪及軍機每天應保留相當的名額給莒光鄉親,由莒光鄉公所來統籌分配。
提 案 人:陳建光議員 連署人:曹副議長以標
說 明:每年春運對莒光鄉親而言都欠他們一個公道。
辦 法:請建立春運期間縣政府與莒光鄉公所的對口機制。

審查意見:
一、復 貴會102年12月18日連議字第1020001482號函.
二、莒光鄉親搭乘「臺馬輪」赴台,原則每趟次均保留30個床位,鄉親可逕洽航運業者訂購.春運期間本府交通管理及事業單位均會排定值班人員並公告,協助處理春節輸運任務.
三、軍機啟動機制係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南竿航空站發起,本府協辨售票與團體保險工作,然為使候補唱名公平順遂,其機制(惟不含立榮金卡優先)仍延續比照現行立榮作業方式辨理.


議 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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