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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第五屆第九次定期大會提案 曹以標副議長提案  
  作者:連江縣議會    ( 發表時間:2014-06-10    閱讀人次:420 )  

一、案 由:建請縣府就馬祖地區戰地政務時期,民眾私有土地遭政府(含軍方)登記公有或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之土地爭議案件,迄未獲妥適處理與解決,損及人民權益案,請積極依相關規定「還地與民」,以維護人民基本合理之權益。
提 案 人:曹副議長以標 連署人:陳建光議員

說 明:一、馬祖地區於政府退守台灣之前,未曾辦理地籍整理及土地登記,況且經歷長期實施戰地政務(自45年6月23日起至81年11月7日止),地局民眾原祖傳或占有使用之土地遭政府或軍方或社團(如國民黨縣黨部、農會、漁會及工會等)登記為公有或社團所有,或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時有所聞。及至65年縣府公告辦理第一次總登記徵詢異議,唯,公告期間一個月,違反土地法第49條,不得少於2個月之法定期限。故於82年地政事務所成立後,續補辦65年土地總登記事宜。
二、補辦65年土地總登記案,經民眾依法申請並經地政所依法公告,然政府相關單位仍提起異議,案經移送縣府不動產委員會調處,凡政府未提出價購證明者,即准予民眾申請,有價購證明者(含地上青苗補償或其他補助均屬)均駁回民眾申請。惟,准予民眾申請案件後,政府(含軍方)仍提起訴訟,政府及軍方以國家資源來起訴人民,基本上是違反政府「還地與民」之政策及補辦65年土地總登記之精神。
三、不可否認的政府或軍方或社團,不可能帶來土地。從而,凡政府及軍方等未依法徵收購買之土地,絕對不是政府或軍方的,土地一定是馬祖人的,只是到底是那個馬祖人的而已,要將土地還給那個真正馬祖人而已。故,請縣府積極妥適處理與解決,民眾私有土地遭政府軍方,登記公有或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喪失占有之土地案件。而不是一定要以起訴方式由法院判決來決定歸屬。試問行政上之「違法行政處分」問題,不用行政方式來解決(即縣府應撤銷原為所有權人之登記,使該土地回復未登記土地狀態)而要用司法來解決合理嗎?一個有權狀(因未撤銷)的政府,去起訴無權狀在手的人民(僅經不動產委員會調處准予登記)公平嗎?所以人民都是輸家是必然的。一個近40年前違法之土地登記,現在再來處理,其地形地貌皆以改變,却要人民舉證要重新指界,當然申請人或證人不可能所指各界點均一樣而無誤,所以輸家一定是人民,這已不是幾個個案問題,而是成為通案問題,一個個人民皆輸的案件,是政府違反土地法第49條規定所造成,人民輸了一定不服,因為政府沒有購買。政府輸了本來就是人民的(除非國有撥用或購買或贈與,沒有其他方式取得)。因而政府應研擬有效解決此問題方式,而不是仍用司法訴訟解決此問題。一次次再度傷害人民,民怨只會愈加愈深,問題仍未解決。
辦 法:一、請本府有關單位確實實踐政府「還地於民」之政策,即依既定政策方向辦理,即由相關單位及地政事務所所研擬三案:「由縣府與訴訟中之聲請人(即被告)達成訴訟中之和解,以兼顧公共利益與重大政策」、「進行訴訟外和解後,撤回起訴」及循司法途徑」解決。此三方案中採可取之處,作為「還地於民」重大政策之通案模式。
二、請縣府研擬38年到實施戰地政務(45年)間,遭政府(含軍方)登記公有或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之土地爭議案處理方式,以落實「還地與民」之政策。

審查意見:
說明:一、復貴會103年6月11日連議字第 1030000622號函.
二、旨揭提案有關研擬38年到實施戰地政務(45年)間,遭政府(含軍方)登記公有或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之土地爭議案處理方式,以落實「還地與民」之政策1節,查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0591號令修正公布離島建設條列第9條第6項、第7項分別規定「馬祖地區之土地,自民國三十八年起,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致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之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喪失其所有權,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之申請返還土地;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依法向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其已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駁回者,得再依本條例之規定提出申請.」「前項返還土地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本府已於日前研提具體可行之實施辦法,送內政部研議,刻正由該部辦理預告中,俟完成法制作業,據以執行.
三、另有關研擬「由縣府與訴訟中之聲請人(即被告)達成訴訟中之和解,以兼顧公共利益與重大政策」、「進行訴訟外和解後,撤回起訴」及循司法途徑」三方案,採可取之處,作為「還地於民」重大政策之通案模式1節,因屬土地管理機關權責,本提案書以副本抄送各管理機關參考辦理.

議 決: 通過。







二、案 由:建請縣府就馬祖地區現階段重辦土地總登記,迄未獲妥適處理與解決案件,請本權責就相關無爭議之案件,依現仍然占有事實優先重行依法審查認定,並儘速發給權狀以維護人民合法之權益。
提 案 人:曹副議長以標 連署人:陳建光議員

說 明:一、馬祖地區辦理土地總登記開始自82年到今已21年,對於民眾申請土地(包括土地總登記、無主土地或發還登記等)取得所有權登記,其審查結果迄未獲取得所有權之案件,請速依土地法相關規定辦理。請依目前即有事實:如房屋 (地)、墓地(園)、耕作田地、果菜園地、家畜禽舍、物料埸(庫)、水井(池)及其他事實占有情形等,先行依法審查認定。如未有爭議,即可先行公告二個月以上或半年徵詢異議,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確定依法辦理登記。無須等到104年6月以後再陸續審查及公告,以減少民怨,避免因老人逐漸凋謝,而造成日後續繼承登記問題出現,亦可減輕地政單位歷年來積案之壓力,並共創雙贏。
二、優先依現仍占有事實(82起至今超過20年多,已具備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之條件)符合民法占有之審查認定。為加速發給權狀作業方式,僅對無爭議土地部分先行重行依法審查,乃係加速發給權狀之作業方式,並提高行政效率。至於,公告後有人異議而無法發給權狀,已非政府積壓案件問題,也無違反行政程序法相關疑慮。
辦 法:一、請縣府研擬現仍然占有事實優先重行依法審查認定作業規定,俾利作為儘速發給權狀之通案模式,以減少民怨,提高行政效率。
二、請縣府速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之條件,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3條規定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及「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第九點,辦理土地總登記案件所有權之登記。若有指界等爭議問題,宜請地政單位依其專業知識協調雙方等人,各自先行取得共識後,再辦相關後續事宜,而不是有爭議即送調解,以避免增加調解會議次數及委員工作量。

審查意見:.
一、復 貴會103年6月11日連議字第10300623號函.
二、旨揭提案關於針對82年起至今超過20年多,已具備民法第769條、第770條之要伴,現仍繼續占有中且無爭議之案件予以優先依法審查,以加速發給權狀作業乙節,查所轄地政事務所業將此類案件列為優先審查案件,現行作業方式以先排定複丈日期後通知申請人指界測量,指界無糾紛者,製發測量成果圖說並移送登記人員進行審查,指界有糾紛者,製作糾紛圖說,召集糾紛當事人先行協商,協商無果者依本府94年會議紀綠結論略以:「未登記土地界址糾紛,應請申請人權利證明文件後即予審查,審查未符相關規定要求者,予以駁回;審查無誤者,辨理公告,並通知國有財產局,公告期間如有權利關係人提出異者,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對該權利爭執辨理調處....」辦理,並無有爭議即送不動產糾紛調處情事.
議 決:通過。








三、案 由:建請縣府協調各戶政事務所,就地區農(居)民現有鐵皮屋(農用庫房等), 以其土地所有權狀開立門牌,俾使農民向台電馬祖區處申請電力供應,以維持合理接電需求。
提 案 人:曹副議長以標 連署人:陳建光議員

說 明:一、爾來地區農(居)民常於農地上建有鐵皮屋(農用庫房等)、水井、農舎或雜物間,以屯放(積)物品、農具及肥料等物品使用。唯卻未能申請電力供應,以供給抽取水源及照明等使用,此乃地區發展小規則農業之一大缺點。
二、茲因台電區處要求申請供應者,須要有門牌或是鄉公所開具之證明方可供電。若無門牌等則無從申請供電。可否建請主管部門民政局,請各戶政單位就縣民實際需要者,以其現有之鐵皮屋及其土地所有權狀,准予申請開立門牌之便民措施,以因應上開用電需求。
三、現行台灣各地,多有農民(眾)於其農地上,建有鐵皮屋之農舎等(農用庫房),而其也設有門牌。而其門牌地址即便於農民申請按裝水電,也利運送肥料、材物料及郵件送達等所需。爰此,就縣府基於照顧縣民之相關福利不遺餘力,請縣府協調戶政單位,以其現有之鐵皮屋及其土地所有權狀,准予申請開立門牌之便民措施作為,以吸引人口回流,創造地區繁榮三贏(政府落實照顧縣民,縣民得到基本電力供應,台電收取電費)之效益。
辦 法:一、請本府主管單位(民政局其相關單位),因應地區特性及實際需求電,在供電安全無濾下,請各戶政主管單位研擬修(訂)定現有鐵皮屋農舎或倉庫等,申請開立門牌之便民措施,俾便縣民申請基本電力供應,以符合地區需求。
二、建請縣府相關部門(含各戶政所),研擬給予縣民申請門牌之必要協助及申請之便利。

審查意見:

議 決:通過。







二六、案 由:建請縣府相關部門,就南竿中山門蔣公銅像至珠螺村道路(原戰備轍車道),定期派員或委外或請軍方協助割草,以維持基本合理之環境需求,以提昇馬祖觀光資源。
提 案 人:曹副議長以標 連署人:

說 明:一、地區道路(含戰備轍車道)由於撤軍政策影響,軍方駐軍人數逐年減少,而環保局或鄉公所清潔隊人力有限,僅能就現有主要道路或觀光景點或連絡道等,採取階段性割草。至於其他非主要道路(含戰備轍車道),則無其他有效作為,以致雜草叢生、蚊蟲飛舞、道路淹沒或遭不肖工程廠商或其他人,亂倒垃圾或工程土石等,影響地區觀光形象至鉅,此乃地區發展觀光產光產業之一大缺點。
二、觀光產業已成為開發國家或地區最具發展性和競爭力,此乃觀光旅遊、休憩與休閒皆獲積極策進的時代,所產生的必然結果。爰此,好山好水是馬祖發展觀光基本條件,尤其縣府這些年來,投入之硬體及軟體相關設施,金額相當龐大,必須應保有整潔之環境,方能提昇馬祖觀光資源之效益。

辦 法:一、請本府主管單位(環保局建設局或其相關單位)依現有情況,在有限人力或經費下,採三星期割草一次為基本原則,若無法達成,則一至二個月割一次,或至少也要進行夏季割草工作,必要時也可以分成三節(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類似國清週方式)進行,或行文協調軍方成立割草隊協助地方進行割草道路(含原戰備道,其他各鄉比照辦理)。
二、建請縣府相關部門研擬,除鄉清潔隊人力及軍方支援人力外,將現有之各社區就業方案進用人員妥善統合運用,以減少各鄉清潔員負擔(現有就業方案進用人員,是否有能效運用或是浪費經費,有討論空間。故若能有效運用其人力,將有助於地區需求)。
三、建請縣府相關部門,先就南竿現有道路淹沒或遭不肖工程廠商或其他人士,亂倒(丟)雜物及工程土石之道路(如中山門蔣公銅像至軍人火葬場到珠螺村道路,往媽祖巨神像到69及70據點道路旁(不肖廠商亂倒工程土石等)先行處理,或與相關位置設置閉路電視監視,以維環境整潔,提昇馬祖觀光資源。因而造成浪費經費支出而没有實際效益,應研擬加以運用,協助地區割草及環境清潔

審查意見:
一、復 貴會103年6月12日連議字第1030000667號函.
二、本府環保局將定期協調相關單位進行該路段割草事宜.
議 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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