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庫


  標題:第五屆第九次定期大會提案 陳建光議員提案  
  作者:連江縣議會    ( 發表時間:2014-06-10    閱讀人次:469 )  

十五、案 由:小三通陸客自由行優惠應擴大至三天二夜,甚至四天三夜,如此陸客方能遍及莒光及東引。
提 案 人:陳建光議員 連署人:張永江議員

說 明:目前小三通陸客自由行只辦理二天一夜,最多到達北竿,對偏遠又弱勢的莒光及東引一點幫助都沒有。

審查意見:
一、復貴會103年6月1日連議字第10300638號函.
二、小三通陸容自由行優惠計畫係由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為主辨機關,本府配含協辨,期程為102年11月至103年4月,大陸來馬旅遊目標人次為1萬人,先予敘明.
三、103年計劃正由該處規劃辨理,本府刻正配合相關宣導行銷之前置工作,屆時將貴會建議協請該處納入計劃辦理.
四、有關小三通陸客自由行來馬天數調整為三天二夜或四天三夜,並增加東引、莒光行程部份,本府已於日前與大陸方面辨理兩馬旅遊業務協調時提出是項建議.
議 決:通過。


十六、案 由:馬祖坑道、特殊營區,可以借鏡上海觀光隧道賦予新生命,尤其國軍精減後更成為治安死角,將之活化後不但解決治安問題,更可以增加觀光的可看性及產值。
提 案 人:陳建光議員 連署人:張永江議員

說 明:如南竿的八八坑道,莒光的64據點…等。

審查意見:
一、依據 貴會103年6月11日連議字第1030000639號函辨理.
二、軍方釋出之據點、營區,選擇具發展價值區域開發再利用一直是本府努力目標;103年度本府刻正執行營建署補助「馬祖之心-南竿軍事地景觀光發展計劃」,評估規劃南竿鄉可開發營區,「腰山營區」、「下腰山營區」及「津沙營區」、「津沙東營區」等已列為重點進行規劃設計,期有利發展觀光資源及增加觀光產值.
三、惟考量觀光遊憩性質相近及開發資金龐大,未來將選擇各鄉具特色營區作為重點開發,爭取中央補助「規劃設計經費」;並以委外經營模式引進「民間資金」如BOT方式,辨理本案相關工作.
議 決:通過。

十九、案 由:軍方移撥與本縣的閒置營區,儘速改裝整修後,比照
其他縣市社會住宅只租不賣給本縣弱勢民眾。
提 案 人:陳建光議員 連署人:張永江議員

說 明:一、可活化閒置營區、二可維護環境整潔、三可減少治安死角、四可照顧弱勢民眾。
辦 法:一、除政府編列預算整修外,亦可由承租民眾墊款整修,再由租金中逐月或逐年扣抵。
二、請縣府研擬可行性規劃評估並訂定相關辦法。

審查意見:
一、覆 貴會103年6月1日連議字第1030000642號函.
二、社會住宅之興建租用涉及民眾的實際需求,還有建設的經費預算以及後續的使用管理,本府尚無閒置營區可供使用,本府將繼續調查合適地點確定後即進行先期規劃作業.
議 決:通過。



二四、案 由:配合陳婉芬故事館,後續週邊傳統聚落優先補助修復,藉以帶動西莒觀光增加鄉親生計。

提 案 人:陳建光議員 連署人:張永江議員

說 明:田沃傳統聚落大多為三面石牆、正面木板牆,與馬祖一般聚落四面皆為石牆不同,為馬祖傳統聚落另一特色,更具有可看性。

辦 法:明年度開始優先且集中補助修復。

審查意見:
一、依 貴會103年6月12日連議字第103000065號函辦理.
二、本縣傳統建築風貌補助係依照「連江縣傳統建築風貌補助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依該條例第七條規定聚落保存區應于優先補助,因西莒非屬聚落保存區,若優先補助並無符合法令可資依據辦理.
三、本府於104年度辦理傳統建築風貌補助公告時,將加強西莒地區補助宣導..
議 決:通過。

二七、案 由:莒光、東引與南、北竿間,因航程及航班無法配合所以無法實施「彈性上班」;可否一週或二週一次週五下午實施小週末。
提 案 人:陳建光議員 連署人:張永江議員
說 明:東、西莒及南、北竿間,有實施「彈性上班」,對莒光、東引與南、北竿間的上班族有欠公平。
辦 法:可將週五下午的4小時,分配至週一至週四每天1小時。
審查意見:
一、復 貴會103年6月12日連議字第1030068號函.
二、本府依據「公務人員周休二日實施辨法」訂頒試辨本府員工居住台灣、北竿、莒光員工走不影響為民服務品質下,授權各單位主管核定調整上下班時間,並自本(103)年2月5日起實施(如附件),先予敘明.
三、另查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辨法第2條第1項:「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為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為時數四十小時.」及第2條第2項:「各機關(構)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辨公時間.」,併予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府已規範彈性調整辨公時間措施,礙於全國統一每日上班時數為八小時規定,旨案現階段實屬窒礙難行,尚請諒察.另有關各鄉公所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及符合每週工作總時數與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得擬訂彈性調整辨公時間規定,函報本府核定後實施.

議 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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