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資料庫


  標題:第七屆第二次定期大會提案林惠萍議員提案  
  作者:連江縣議會    ( 發表時間:2019-12-24    閱讀人次:357 )  

案 由12:建請縣府落實各專科醫師建置完整,以維縣民就醫權益。

提 案人:林惠萍議員 連署人:陳玉發議員

說 明:如案由。

議 決:通過。

承辦單位函復意見:
一、本縣業已規劃專科醫師人力培育計畫,首先以五大專科(內、外、婦產、小兒、家醫科)為基本。其次,以急診專科、骨科、麻醉專科、胃腸次專科、泌尿次專科等培訓中。預計109年~112年陸續返鄉服務。
二、目前急需之婦產科醫師人力將於醫學中心支援計畫中聘請,經費無虞。另與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合作精神科醫師專任之計畫。
三、109年度本府將努力促成以下方案:(1)將現行遠距專科會診計畫朝更多元專科預約排診(每日),並以線上APP預約掛號提供更多元專科別選項之看診服務。(2)另縣立醫院刻與亞東醫院皮膚科建立網路遠距APP預約門診,以克服皮膚科支援診次的不足。(3)另外爭取於衛福部相關專案檢討會議,允諾予本府身心科醫師與眼科專科培育之外加容顏需求,祈公費醫師能將此2專科別選項列入優先考量,以解決專業醫師人力在地久任之需。

案 由14:建請縣府研擬夜間交通方案,以有效降低酒駕。

提 案人:林惠萍議員 連署人:曹以標議員

說 明:本縣縣民熱情、聚餐飲酒頻繁。然而,夜間卻不易搭乘計搭車,為降低酒駕情事,維護交通安全,建請縣府研擬解決方案。

議 決:通過。

承辦單位函復意見:為有效降低酒駕事件,現階段已請規劃公司評估夜間交通可行性方案,同時利用地區網路及計程車車體廣告等媒介持續宣導並請縣警局加強酒駕取締,以維護交通安全。

案 由15:建請縣府落實未抽到公托之保姆費用與就讀公托收費一致,以符合公平正義。

提 案人:林惠萍議員 連署人:陳玉發議員

說 明:如案由。

議 決:通過。

承辦單位函復意見:
一、依「本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第二章、第五節、第三項(二)內容敘明:各縣市不得就協助支付金額加碼或放寬條件項目放寬。除部分地區生活水準較高,訂定之合作簽約收費價格亦相對較高,中央政府所訂協助支付費用未能將家庭負擔托育費用降至可支配所得15%以下者外,使得同意地方政府得以自有財源調整合作對象收費價格事宜。
二、經查連江縣主計處公佈107年本縣家庭可支配所得15%為11,997元,本縣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收費為15,000經中央補助6,000元後,實付托育費用金額為9,000元整,尚未超過家庭可支配所得15%,故未推行本縣友善托育補助。
三、於108年12月23日「連江縣108年托育管理制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中提出設置本縣友善托育補助要點,待要點確認後,函請中央裁示可否依要點補助本縣家長托育費用。
(回覆二)
一、復連江縣議會108年12月23日連議字第1080001729號函。
二、本局於109年7月6日函報送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有關本縣欲推行「連江縣友善托育補助計畫」1案;該署於109年7月21日函覆本局,依說明三所示復查行政院主計總處檢視各地方政府編列超過一致標準社會福利支出情事,於109年6月24日主預補字第1090009202C號函送審計部查核意見略以,地方政府依自我財政能力檢討社會福利補助政策之必要性及公義性檢討改善在案,再予陳明。
三、依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第二篇、第二章、第五節、三、(二)中央政府所訂協助支付費用未能將托育費用負擔控制在可支配所得10-15%,始得同意地方政府得以自有財源調整合作對象收費事宜。本縣家長所支付托育費用因為超過家庭平均可支配所得上限15%,未符合補助標準故不予擴大補助。

案 由18:建請縣府建置違規車輛保管場,以利本縣交通秩序與安全。

提 案人:林惠萍議員 連署人:曹以標議員

說 明:如案由。

議 決:通過。

承辦單位函復意見:本案業已撰擬相關建置計畫,由本府交通旅遊局陳報交通部核定。

案 由19:建請縣府擴編成立交通警察隊,以利本縣交通安全。

提 案人:林惠萍議員 連署人:曹以標議員

說 明:
1.警察以治安及交通為二大工作主軸,本縣民風純樸且治安相對單純,但交通環境部分卻是關係著整個縣的門面,且近年觀光人潮大幅增長,各項大型活動與日俱增,因此,本縣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不可罔視。
2.交通警察各項勤、業務均屬專業的領域,影響民眾權益甚廣,面對觀光人數不斷成長,建請應擴編成立交通警察隊,專責辦理交通事項。
3.建議增設隊長1名隊員6-8名分為2組,接受各項交通培訓,專責辦理交通業務及執行各項交通勤務(1組辦理交通業務及宣導、1組事故處理及執法),提升員警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品質及交通執法嚴謹度,改善舉發錯誤案件,澈底防制民眾各項交通違規行為及降低肇事案件,減少民眾陳情、申訴、異議等案件發生,並改善處理作業準確性及公正性,建立交通執法公信力,提升警察專業形象及維護用路人安全。

議 決:通過。

承辦單位函復意見:
一、109年1月警察局新增警力7名,須實務訓練6個月後始完成考試程序,至109年7月才成為正式員警,實務訓練期間尚未具警察官身分,無法單獨服勤及執法。
二、依據連江縣警察局組織規程第7條第1款規定,警察局設保安警察隊執行警察勤務、交通警察工作事項。是以,本縣警察局保安警察隊即為臺灣縣市警察局之交通警察隊。
三、警察局保安(交通)警察隊除執行轄內交通警察工作外,並承局長之命指導、監督各島警察所(派出所)執行轄區交通警察工作;該隊現置有隊長、警察員、巡官、小隊長、警員(含南竿所支援人員),共計14人;另各島警察所(派出所)亦負責各項交通警察勤、業務工作。
四、109年7月警察局新增警力7名完成實務訓練後,成為正式員警,屆時將視轄區治安、交通等全般警政工作需求通盤考量,規劃試辦以人物編組方式成立交通專責小組。
五、成立交通警察隊,涉及組織編修,且需報請警政署同意及考試院核備,需時較久,列為長期規劃目標。
六、警察局目前已有18人參加過內政部警政署所辦交通事故分級處理或肇因分析講習班,其中南竿警察所配有11人,餘7人分別散置於各外島所擔任種子教官。此外警察局常訓課程亦定期規劃有關交通專業訓練,以提升本縣警察交通執法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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