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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陳立委與教育部長有關馬祖離島生師資保送甄選談話紀要  
  作者:網管    ( 發表時間:2012-09-02    閱讀人次:548 )  

6月27日下午連江縣議會議長及議員在立法委員陳雪生安排下拜會教育部蔣偉寧部長,教育部來函相關說明如下:

一、為滿足離島地區建設需求及輔導離島學生升學,教育部將持續鼓勵參加離島保送之校系,考量離島地區教學資源較為缺乏,於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時,透過適當審查方式來評量離島學生表現,並酌予降低錄取標準。

二、另為避免優秀學生重複錄取,教育部將持續於招生檢討會議,建議辦理離島保送之大學校系多列備取生,後續並追蹤各校正備取生錄取情形。

三、教育部將針對「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7條之一規範公費生肆業期間學業總平均成績連續二學期未達班級排名前百分之三十,應終止公費待遇,並喪失接受分發之權利乙節,進行影響評估並諮詢提報名領縣市意見,衡酌修正調整至百分之五十的可行性,再將研析結果書面回覆予立法委員陳雪生。

四、未來離島地區國立高中職校長遴選時,宜納入當地人文等綜合考量,於遴選過程中得參採家長會及教師會意見,如候選人條件相近時,以離島地區者得優予考量。。

五、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有關內容為:「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按上開條文意旨,為保障離島地區發展,國家訂有離島建設條例,以推動離島開發建設,健全產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環境,保存文化特色,改善生活品質,增進居民福利。其中有關入學優待部分,係依離島建設條例第 17條第2項規定略以:「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教育文化應予保障,對該地區人才之培養,應由教育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訂定保送辦法,以扶助並促其發展。」,爰教育部訂有「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以保障離島地區學生受教權益。

六、若離島地區學生欲比照原住民於大學入學考試享加分優待,因限於離島建設條例僅授權教育部訂定保送辦法,尚無離島生加分機制,還需請離島建設條例主政單位修正第17條第2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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